监管动态 企业 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
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Y7402W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今日家园底商9-5
法定代表人:曹东
2024年3月4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购买了花旗参和开塞露产品,花费341元,其中花旗参340元。上述花旗参属于中药饮片并标注美国进口,原产地标示为美国威斯康辛州,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厂家及地址,没有标注进口报关单号,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功效“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西洋参的功效简介,商家涉嫌经营假冒进口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诉求赔偿、查处、奖励。接投诉举报后,3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的“西洋参”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承认照片中的产品由其售出,产品内部为片状,属于中药饮片。照片中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11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进1袋西洋参中药饮片(0.5kg/袋,购进价格1500元/kg)置于店内待售,售价为3400元/kg,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西洋参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票据材料,该行为满足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东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2024.3.5)、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曹斌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24.3.8);4. 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24.4.7);5.协查函(津辰市监普协查〔2024〕6号)以及安国市市场局回函。
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2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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