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富洋医药有限公司富裕牧场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1F7BL71D |
法定代表人 | 付挺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厄贝沙坦片是2023年8月28日从黑龙江常乐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6.2467元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30盒,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0日未凭处方以每盒11.5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1月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和齐齐哈尔富洋医药有限公司富裕牧场店计算机系统药品经营管理软件销售记录和销售记录页面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处方药厄贝沙坦片的情况。6.《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1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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