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243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6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5日,接我局抽检科转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CHZ1293)。显示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涉嫌销售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多维元素分散片(21)”(规格:每板装15片,每盒装4板。批号:202303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申请复验。我局2024年2月29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编号:2024A00625),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日送达当事人,结论仍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鉴于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27日间,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通过总部“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广东百源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元素分散片(21)”(规格:每板装15片,每盒装4板。批号:20230310)72盒销售牟利,进货金额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为***元。上述批次“多维元素分散片(2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YBH04842007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10B00741)”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的“维生素D3”,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项目中(含量测定)的“维生素D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以***元/盒~***元/盒不等的价格(有时打折优惠)门店销售***盒,销售总金额***元(按销售台账累计)。剩余***盒,其中门店调货给其他门店**盒,***盒由供应商广东百源堂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已无库存。销售获利1620元。涉案药品的总货值金额****元。 |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商、生产商的经营资质、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进凭证等资料。本案涉案药品“多维元素分散片(21)”的标示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销售获利1620元属于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12月27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授权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配送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健全;5、2024年3月26日《询问笔录》、进销存台账、配送调拨单以及销售小票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具体情况。本局已于2024年4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4〕执七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药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且违法行为轻微,销售药品后未收到病人不良反应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棠德南路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6MAC0CTME8F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何冬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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