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新发证范围
本省辖区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
二、重新发证程序
(一)申请
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证”办事指南要求,重点针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定的经营范围,如实填报并上传电子申报资料。如同时涉及变更情形,可合并提出申请。
(二)现场检查
受理企业申请后,省药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2022年以来,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持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免于现场检查:
1.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缺陷项,且未发现可能引发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
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情形包含: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等情形。
2.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3.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除外)。
(三)审批及发证
省药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制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三、不予重新发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证:
(一)已受理重新发证申请,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有效期内的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
(二)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予批准的不得继续经营,待获批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逾期未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省药监局将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并公告。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仅更换新版证书的,按照重新发证程序换发新证,免于现场检查,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的,按照重新发证程序一并换发新证;取得新版证书后的企业申请变更的,按原变更程序办理。
(六)重新发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24-8398872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后期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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