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65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6.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为2项(详见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显示,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上述产品,和无法提供其生产的上述产品的经审核批准的生产相关及检验记录,当事人生产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一共生产了450包,出厂价格为8元/包;诗蒂芳雅植物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901H03、规格:500g/罐)生产3罐,出厂价格为3元/罐;诗蒂芳雅植物莹润海藻面膜(批号:KX230918H01、1kg/袋)生产3袋,出厂价格为3.7元/袋。上述产品因在生产中,未进行成品自检及留样;诗蒂芳雅植物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901H03、规格:500g/罐)及诗蒂芳雅植物莹润海藻面膜(批号:KX230918H01、1kg/袋)因数量少,未能做生产记录,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了。货值合计为3620.1元,当事人未交付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0。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厂房三楼包材仓库内生产了“纤丽纯海藻植物胶原面膜贴”半成品103片,成本:原料0.15元/片、人工0.05元/片,合计成本0.2元/片,货值为20.6元。因数量少,当事人自行销毁了,未能做生产记录,提供上述产品备案信息。因厂房三楼包材仓库非生产车间,我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11000元; 二、没收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450包。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62000元; 二、没收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450包。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693597152H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蔡勇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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