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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精河县城镇盛祥和世纪美护肤品中心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2722MA7A6M0J7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鲁辉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精市监处罚〔202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广告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鲁辉(精河县城镇盛祥和世纪美护肤品中心经营者)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
罚款金额: | 3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未涉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日期: | 2024/2/21 | 公示截止期: | 2025/5/21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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