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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朱小兰口腔诊所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022MA79NEQFX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小兰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察市监处罚【2024】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
罚款金额: | 3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9 | 处罚有效期: | 2024/3/31 |
公示日期: | 2024/3/6 | 公示截止期: | 2024/6/6 |
备注: | 2024年02月07日,12315投诉平台接到投诉称:消费者王永芳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朱小兰口腔诊所进行补牙,反映该口腔诊所未明码标价收取补牙费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营业场所对提供的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 经查,在2024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诊所日常检查时曾发现未明码标价,并对其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0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其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仍未对服务内容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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