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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十二分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22MA7909TU2A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静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察市监处罚〔2023〕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的宣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整。 |
罚款金额: | 1000.00元 | 没收金额: | 18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8 | 处罚有效期: | 2026/3/1 |
公示日期: | 2024/3/1 | 公示截止期: | 2024/6/1 |
备注: |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单位主体合法。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却未遵 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1.“藿香正气水”(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312,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02月)于2023年7月21日从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合格药品未置于货架销售,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2.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摆放,如医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京械注准20192220126)存放于处方区药柜内,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药品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3.营业场所部分柜台存放与药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当事人(察布查尔县百姓康大药房于2019年更名为新疆一心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第十二分店)从百信慷医疗器械有限购进“天然能源护具”,共购进了5盒,进价18元/盒,售价43元/盒。“天然能源护具”属运动护具生活用品,但其在在外包装标注的“李中医”“乡村医生”“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混淆药品、医疗器械和普通日用产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截止执法人员2024年1月17日现场检查时,该护具库存1盒,故销售“天然能源护具”的违法所得180元。由于“天然能源护具”包装盒的违法广告宣传内容与其他合法内容是同时印制的,无法查明违法与合法内容的费用各自是多少,因此,本案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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