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桐乡龙廷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桐市监处罚﹝2024﹞474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2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乡龙廷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规定,玻璃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从国药控股嘉兴有限公司处以5.6元/支的价格购入玻璃温度计20支,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该种玻璃体温计为1盒10支,随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10份。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以6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玻璃体温计1支,销售时未附使用说明书。本案中货值金额认定为6元,违法所得认定为0.4元。 |
处罚机关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83002559924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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