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CNBL0Y5R |
法定代表人 | 黄桂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里市监处罚〔2024〕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的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共118盒,据当事人所述,此118盒药品均从药店外来的推销员进货。全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和购入相关材料,购入时间、渠道无法确定。 2.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3.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网店鲲誉万民大药房销售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总销售金额为6754.3元,无剩余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黄桂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118盒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的销售记录。证明该店于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共销售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118盒,总销售金额为6754.3元。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该店在购进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时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在销售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过程中未能够规范使用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的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共118盒,全部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和购入相关材料,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023年12月22日,办案人员在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京东平台网店鲲誉万民大药房中搜索此药,已无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售卖。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网店鲲誉万民大药房将118盒丽珠壹丽安艾普拉唑肠溶片售卖完后,该公司在网店中将此药下架,属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发现该企业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按照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13条第三款第2项“符合情形8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符合情形8第(2)项、第(3)项:“(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3)能够主动报告、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适用于从轻处罚情形,采用从轻原则。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于该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54.3元,并处罚款10万元。 2.对于该企业未能够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哈尔滨善泽堂大药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754.3元。三、罚款10万元。罚没款共计106754.3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5 |
处罚机关 |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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