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瓯市监处罚﹝2024﹞18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8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双丰北路20号的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进门左侧的货架上发现过期的三瓶山楂,一瓶玫瑰花,一瓶陈皮。店内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11000元;2、没收过期山楂三瓶,陈皮一瓶,玫瑰花一瓶。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4313628333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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