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处罚﹝2024﹞1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29 |
处罚内容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向广州仁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火王金刚远红外贴50盒,进货价5.6元/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由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28号,型号、规格:100mm*130mm/贴/袋*4袋/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后,以40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2023年12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1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已超过产品有效期,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医疗器械一同存放,并未单独放置效期标识,仍处待售状态,过期医疗器械货值共计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经查,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向广州仁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火王金刚远红外贴50盒,进货价5.6元/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由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28号,型号、规格:100mm*130mm/贴/袋*4袋/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后,以40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2023年12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1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已超过产品有效期,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医疗器械一同存放,并未单独放置效期标识,仍处待售状态,过期医疗器械货值共计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火王金刚远红外贴1盒;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处罚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4002534006L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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