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诸暨市民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4﹞30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民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3日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和“盐酸莫西沙星片”、于2023年12月25日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于2023年12月26日销售了“人血白蛋白”,上述药品为处方药,2023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5日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和“盐酸莫西沙星片”三张处方笺,执业药师周某某未在岗在位,处方笺签字为后补,2023年12月26日的销售“人血白蛋白”处方笺执业药师未签字,于2023年12月27日被我局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因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且无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行为,被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诸市监当罚〔2023〕1215033号),并责令限期内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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