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MA1BTQP74T |
法定代表人 | 钟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源市监处罚〔2024〕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现场检查和对企业法人钟凯进行的询问调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三个品种的处方药,全部都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都有购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留取了其复印件;由法人钟凯签字确认了其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的现场客观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钟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钟凯的身份。 6.执业药师娄志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娄志夺的身份。 7.黑龙江省鲁中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银杏叶分散片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8.黑龙江省吉元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复核)单、诺氟沙星胶囊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9.黑龙江省金玉成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代付货复核、销售记录)、消渴丸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案件性质: 肇源县千安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9 |
处罚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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