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富裕县二道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18XXB14P |
法定代表人 | 于丽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富裕县二道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立即对其下达了《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仍然没有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五千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8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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