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盛福堂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8Y8C42G |
法定代表人 | 马冬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16;产品批号:230103;生产日期:20230107;有效期至:20241228;生产企业:国药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于2024年1月1日售出1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心脑清软胶囊剩余3瓶,在2024年1月8日销售的1瓶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讷河市盛福堂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投资人马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从正规渠道进货;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进货数量。9、涉案药品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的销售情况。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检查。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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