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C9WDY7Q |
法定代表人 | 张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127;产品批号:231005;生产日期:20231014;有效期至:202509;生产企业: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黑龙江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于2024年1月16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克拉霉素分散片剩余3盒,在2024年1月22日销售的1盒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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