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61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生产了“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生产日期/批号:2023/08/11)5003盒,其中自检消耗2盒,留样1盒于2024年1月30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自行销毁,成品5000盒于2023年8月25日以2.4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完毕,获得销售收入12000元。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备案人为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示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邦路8号2栋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166”、“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我局开具证明,从未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上述涉案化妆品,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外包装标示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安歌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邦路8号2栋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166”、“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28615”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上述“HUNMUI韩伦美羽燕麦舒颜卸妆膏”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2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0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美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MACAQ8G89U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潘官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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