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湖南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申报工作流程〉〈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湘药监发〔2021〕15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十二批4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湘PF2024001.蚕沙配方颗粒
湘PF2024002.绞股蓝配方颗粒
湘PF2024003.荆芥炭配方颗粒
湘PF2024004.银柴胡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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