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西省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7〕56号)和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印发的《全省省直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赣普法办字〔2020〕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1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普法工作机制为抓手,“全覆盖、无疏漏、有实效”地普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机关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监管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监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法治意识,营造社会关注法治、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执法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根据工作职能,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服务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让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直观的法治教育,以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
(二)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根据工作职能特点,以业务领域为主要方向,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普法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三)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不断提高监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的守法用法意识。
(四)坚持高效务实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立足实际,结合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突出普法的针对性,切实提高普法实效。要紧紧围绕“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机制,推进药品监管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
三、责任分工
省局具体承担“谁执法谁普法”职责的主体是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根据相应职能密切配合,各责任主体要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适时开展普法活动,向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樟树药监局作为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要充分利用“中国药都”品牌、医药产业集中及医药文化等优势条件,创新方式,发挥基地普法宣传的带头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处室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按时向省局法规处报送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能任务,落实普法责任,经常性对执法对象、服务对象进行普法宣传,丰富普法手段,完善普法措施,认真收集报送普法工作成果。
(三)加强引导,共享共治。坚持正面宣传,提高法治意识,创建依法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增强药品监管部门普法宣传的影响力,为药品执法监管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附件2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 普及的法律法规名称 | 普法对象 | 落实形式 | 普法方式 | 普法主要节点 | 责任处室 |
1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全体工作人员 | 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局务会、干部大会、集中学习等。 | 专题讲座、网上学习、集体培训、发放资料 |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期间、“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 人事处、法规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场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 | 法治讲座、咨询等 |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期间 | 法规处、樟树药监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 | 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 | 适时组织专题培训或宣传 | 法规处、樟树药监局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 | 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 | 网上学法、专题讲座、集中培训、普法读物 |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平安建设宣传月 | 综合规财处、樟树药监局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相对人、社会公众 | 开展各类培训、讲座、执法办案。 | 集中学习、培训、普法读物、以案释法 | 会议培训期间、执法办案现场 | 药品检查监督办、法规处、各办案处和直属单位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相对人、社会公众 | 开展各类培训、讲座、各类执法活动等。 | 集中学习、培训、普法读物、以案释法 | 会议培训期间 | 法规处、药品检查监督办、各办案处和直属单位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各类药品执法活动等。 | 讲座、培训、执法现场普法、发放普法读物 | “安全用药月”、培训、现场检查期间 | 综合规财处、药品相关监管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 |
8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品注册申请人、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专题培训、受理现场普法、检查现场政策解读等。 | 咨询服务、专题培训 | 咨询、现场检查、专题培训期间 | 药品注册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9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生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 | 药品生产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10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 | 药品经营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1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医疗器械宣传周期间 |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处室及相关直属单位 |
12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受理现场普法、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医疗器械宣传周期间 | 医疗器械注册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13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医疗器械宣传周期间 | 医疗器械监管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14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5.25”爱肤日 | 化妆品监管处及相关直属单位 |
15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人员、监管相对人、社会公众 | 集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 | 培训、讲座、检查现场政策解读、法规宣讲 | 会议、培训、讲座期间、检查执法期间 | 各办案处室及相关办案直属单位 |
16 | 党章、党内法规 | 全体党员干部 | “三会一课”、集中培训、专题学习资料 | 专题党课、发放党内读物 | 集中培训、专题学习期间、法治(监管)大讲堂期间 | 机关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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