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6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药博士分店 |
注册号 | 4401010003205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段跃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4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567号
当事人: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药博士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44069Y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中药师资格证(编号:1300105046292K)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2020年8月20日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9916)。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的调查,上述中药师资格证(编号:1300105046292K)为虚假资格证。因此当事人向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时提供的上述中药师资格证(编号:1300105046292K)是虚假材料。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在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期间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9916),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03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