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4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7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该企业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BFSQD050249005C)。该企业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过程、方法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的生产车间、仓库及留样间等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上述产品3罐。上述3罐产品因不便保存,该企业现场自行销毁。该企业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备查。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该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召回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奥特佳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L202304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4-07、规格:500g/罐、生产企业: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30罐(《检验报告》(编号:N0:BFSQD050249005C)显示的),我局依法将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奥特佳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L202304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4-07、规格:500g/罐、生产企业: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54瓶,销售价格为13.6元/瓶,成本价为9.8元/瓶,3瓶为留样,1瓶用于自检,剩余50瓶全部销售完毕,后当事人召回30瓶涉案产品。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734.4元,违法所得272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同时,当事人未取得含粉单元的生产许可,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鉴于涉案产品于2023年10月31日前生产的,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主动改正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上述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产品“奥特佳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L202304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4-07、规格:500g/罐、生产企业: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30罐; 二、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三、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罚没款合计35272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龙显精细化工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679746019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陶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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