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4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59355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广州星银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A14730、CP20230075),上述报告均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产品经抽检被检出水杨酸成分含量超标,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核实确认,上述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报告,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20g产品1690盒、10g产品1606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添加了“甜菜碱水杨酸盐”,产品标签标示了该成分,但未标注其功能,该成分在备案配方中用作皮肤调理剂用途。涉案“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的水杨酸用作皮肤调理剂,其含量检出值0.91%(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3A14730)、1.03%(检验机构: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CP20230075),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但其标签未标注水杨酸的功能,也未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字样,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完成生产“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20g)2009盒、“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10g)2001盒,自检消耗各4盒,留样各5盒,剩余的“懿庭祛痘膏”(20g)2000盒以10.75元/盒的价格、“懿庭祛痘膏”(10g)1992盒以6.52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款34487.84元。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自行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1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召回“懿庭祛痘膏”(20g)1685盒、“懿庭祛痘膏”(10g)1601盒,退回货款28552.27元。上述召回产品及留样产品于2024年1月3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货值金额合计28638.62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643.27元,违法所得为5935.57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但考虑到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添加“水杨酸”成分,且已自行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整改,召回率超过80%,实际销售数量较少(实际共销售“懿庭祛痘膏”(20g)315盒、“懿庭祛痘膏”(10g)391盒),且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35.57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20g)1690盒、“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10g)1606盒;三.罚款2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星银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G4UF60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岳玲彩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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