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45号 |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关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2月份疫情放开后起,至2023年5月2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从经营档口附近的药店及网上药店购买药品,通过小部分拆零后用于自用和销售给有需求的人员。当事人未按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管理资质,无法提供所销售药品的进货及销售票据,无法核实自己吃了多少,卖了多少,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所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能积极配合检查,当事人因病不在广州回老家休养,且回来广州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停止了销售,违法行为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证实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个人部分的诊疗费用和就诊单据等资料,且当事人长期眩晕,需要长期吃药治疗。当事人平时以经营凉茶维持生计,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家庭生活困难,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情节和主客观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综合裁量原则”,经综合考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能积极配合检查,当事人因病不在广州回老家休养,且回来广州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停止了销售,违法行为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证实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个人部分的诊疗费用和就诊单据等资料,且当事人长期眩晕,需要长期吃药治疗。当事人平时以经营凉茶维持生计,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家庭生活困难,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情节和主客观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综合裁量原则”,经综合考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关闭药品经营业务;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非法销售的药品。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郑小荣凉茶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MA9UNT8P0B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郑小荣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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