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CP7DTW1E |
法定代表人 | 杨贵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岗市监处罚〔2024〕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在“药房网商城”平台上销售药品潞党参口服液22盒,售价人民币75元/盒,以上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在该药店电脑系统中没有查询到上述涉案药品的购销存记录,无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实际购进数量。已查证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1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230100002024011602178560)一份1页、投诉材料一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贵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药房网商城平台截图一份2张,证明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经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承认其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药房网商城”平台药品潞党参口服液销售记录一份2页;7、“药品追溯码查询”小程序查询的涉案药品打印件一份7页,证明涉案药品是由山西正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各种所需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适用从轻幅度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6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5 |
处罚机关 |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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