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0700190495 |
法定代表人 | 周凤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岗市监处罚〔2024〕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购进速效救心丸四盒,销售价格人民币42元/盒;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十盒,销售价格人民币45元/盒;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五盒,销售价格人民币35元/盒;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一盒,以单价人民币610元/盒售出,除此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涉案药品销售情况。现我局扣押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403元。 2023年12月27日、2024年2月1日我局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南市监函[2023]237号、哈南市监函[2024]22号)协查上述涉案药品真伪。截止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上述协查的药品单位的全部复函,协查的涉案药品均为其药品标注的厂家生产。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书一份6页、举报材料6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从事药品经营的资质;3、2023年12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整个过程情况;4、哈南市监药械先登保[2023]07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1页、财务清单一份2页及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现场对涉案药品采取措施及对药品品种、厂家、规格、批号、数量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5、哈南市监药强制[2023]078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财物清单一份2页及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的时间及药品品名、生产企业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情况。6、2023年12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7、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1页、微信收款凭证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如实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8、涉案药品价格标签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药品销售价格;9、涉案药品协助调查函两份3页,复函两份4页,证明上述涉案药品的真伪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各种所需材料,主动改正且并未对消费者人身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第五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扣押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1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5 |
处罚机关 |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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