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善济堂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7MA18Y7F148 |
法定代表人 | 张玲芝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碾市监处罚〔2024〕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替米沙坦片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6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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