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4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74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4),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19];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5),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1]。上述产品均已合法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共生产加工“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8005袋,售出8000袋,留样4袋,微检消耗1袋,收取加工费用为0.5元/袋,共计货值4002.5元,销售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于2022年8月17日共生产“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1805瓶,留样4瓶,微检消耗1瓶,收取加工费用为1.9元/瓶,共计货值3429.5元,销售金额为3420元,违法所得为3420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7432元,违法所得为7420元。本案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产品。本案无涉案产品专用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相关包材已消耗完毕。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留样样品4袋及“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留样样品4瓶;2.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3.罚款105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080352013A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左殿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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