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1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0906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1日,我局根据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S2300015),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深褐色)(批号:2303061701、限用日期:2026/03/05、规格:100g/支),经检验,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和办公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报告对应批次产品4盒,在办公室发现相关的销售材料。当事人表示确曾生产过上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盒留样做销毁处理,故未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6日生产了“浩鑫染发膏浩鑫染发膏(深褐色)(批号:2303061701、限用日期:2026/03/05、规格:100g/支)”96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959盒于2023年3月10日分两批售出,每盒价格均为2.18元,销售金额2090.62元,货值2103.7元,违法所得2090.62元。上述产品实际检出的成分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一致,说明当事人按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成分组织生产。标签成分与实际检出的成分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成分均不一致,说明当事人标签成分有误,不符合相关要求。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90.62元;二、处罚款1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090.62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49937225F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爱弟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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