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1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99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后我局通过广州东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话联系上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到我局领取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CKH1484)。报告内容显示:“产品名称:伊质美水杨酸细致毛孔霜(批号:FZ23F210202、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6/20、规格:30g),备案人:广州市肌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检验结论:该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称上述涉案产品是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以下简称丰姿厂)生产,其中包材(软管含盖+彩盒)和原料是由公司提供给丰姿厂,丰姿厂负责生产上述产品(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提供有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丰姿厂出库单、包材送货单、原料送货单等资料。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库存。经调查,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在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丰姿化妆品厂生产产品名称为“伊质美水杨酸细致毛孔霜”,丰姿化妆品厂于2023年6月16日生产产品批号为FZ23C92201的“伊质美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共计10000盒,留样7盒,5盒用于抽检,给当事人送货9988盒,当事人称上述涉案产品2023年7月26日销售给云泰医药(广东)有限公司9988盒,销售价格为0.5元/盒,销售收入为4994元,总货值为5000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启动召回,至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反馈,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广州市肌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为5000元,违法所得为4994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99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15994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肌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9W3JPG02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曹卫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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