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华兴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7MA18WYUQ74 |
法定代表人 | 卢甲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碾市监处罚〔2024〕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4日购进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复方利血平片国药准(H32026540),单位规格每盒100片,批号22110712,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7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进货价8.75元,销售价11.00元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2023年12月26号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及销售单据各1份,证明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5、供货商资质文件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6、《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8、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曾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作出警告。10、《同步录音录像摄像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
处罚依据 | 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0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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