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双鸭山市康寿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00MA1BNRD6XM |
法定代表人 | 尹立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双市监处罚〔2024〕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311.00元;3.涉案药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5.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6.涉案药品经营位置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查见位置;7.涉案药品照片16张,证明涉案药品数量及批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同仁牛黄清心丸3盒、云南白药气雾剂5盒、速效救心丸2盒、仙灵骨葆胶囊5盒、复方丹参滴丸14盒、左甲状腺素钠片(优甲乐)4盒、迈之灵片7盒、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0 |
处罚机关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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