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健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CA0TH8M |
法定代表人 | 邱淑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替米沙坦片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共购进50盒,现场剩余9盒,于2023年12月27日销售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德健分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邱淑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张微为被委托人的事实; 4、张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张微的自然人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 9、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10、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替米沙坦片和盐酸左氧氟沙星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11、黑龙江省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配货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替米沙坦片和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的进货数量; 12、涉案药品销售票据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替米沙坦片和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的销售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0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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