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远志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7MA1C9U3XXN |
法定代表人 | 孙明庆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碾市监处罚〔2024〕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28日购进云鹏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B12片(国药准字H14023321),单位规格每盒25片,共购进5盒,批号F230408,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07日,是处方药,进价是2.65元,销售价4.00元。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当事人均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来源。5、《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7、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8、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1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曾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要求责令改正。10、《同步录音录像摄像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
处罚依据 | 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26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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