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山东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要求,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管理,保障化妆品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4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将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2023年1月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4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24年3月31日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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