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2021年第16号通告)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完成第六批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核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符合公示要求的17个品种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提出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周惠娟
联系电话:0951-6024520
电子邮箱:yjjzcscc@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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