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陕西省
我局决定将对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调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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