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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头条 发布日期:2017-03-23 阅读:406
莱芜市莱城区新顺康大药店、莱芜市莱城区恒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我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现予以公布。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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