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0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1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2022年9月1日,我局对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涉案产品“bayfree胭脂水染唇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29546)显示生产企业为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6日,我局根据上述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8号A座4、5楼的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超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生产了“bayfree胭脂水染唇液(批号:2021082001)”产品860支,其中2支用于自检消耗,6支留样,剩余852支于2021年8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2.5元/支,销售金额为2130元。上述留样产品因数量较少,已由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检查当天现场销毁。当事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蜡基单元(蜡基类),而上述产品为非蜡基单元产品,属于超范围生产的化妆品,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为2130元,货值金额为2150元。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已用完,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上述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明。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30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213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340107891U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魏垒垒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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