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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金华瑞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婺市监处罚﹝2024﹞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8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瑞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丹光东路372号润和楼A座2楼270从事化妆品网上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店铺ID名为“今外旗舰店”。2023年10月02日,当事人委托支付宝ID为小王吧(孙策)的个人制作BTFWM极颜美亚七子草本软膜粉(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20341)产品的电商网页宣传,包含广告内容编辑、排版及发布,支付费用250元。因当事人未对已优化商品信息进行核对,未发现产品详情页有使用“美白”“淡斑”“保湿”宣传文字,与产品备案功效宣称“09清洁”不符,以致上述功效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发布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今外旗舰店”。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2307346049W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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