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黑龙江省
一、《关于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药品经营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出新理念、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重新审查发证(以下简称“换证”)有关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通知》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以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药营商环境、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本思路,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高质量有序开展换证工作,持续推进我省药品流通领域升级转型。
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证存在哪些情形?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及经营现状,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实施GSP符合性检查通过后换证和风险评估换证等两种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GSP符合性检查。
1.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企业;
2.从事(接受)药品(含疫苗)委托储存运输的委托方(受托方)企业;
3.跨省、市(地)设立仓库的企业;
4.办理过歇业的企业;
5.《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未接受过属地稽查处监督检查的企业;
6.《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存在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7.经审查申报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企业。
(二)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且《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接受过属地稽查处监督检查,经企业自查合格后,采取风险评估换证方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采取风险评估换证方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拟换证企业需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做好哪些工作?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接受过属地稽查处监督检查的换证企业,经自查合格后,将风险评估换证审查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最近一次检查报告、整改报告报属地稽查处。
五、开展换证工作的具体时间。
拟换证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省药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换证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经省药监局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如何提交换证申请?
登录黑龙江省政府服务平台,向省药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同时将申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并在全套材料上加盖骑缝公章,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省政府服务中心(哈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3楼B区)。经营地址位于哈尔滨新区的,需将材料提交至哈尔滨新区审批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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