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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龙港市安和药店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1-31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安和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8日,当事在龙港市柳南路**号一层的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裂可宁”手足冻裂护理霜化妆品,净含量:8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04,批号:SAN0312A,限期:2021/03/11,数量3支。因超过使用期限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超过使用期限的“裂可宁”手足冻裂护理霜化妆品3支;二、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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