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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600039341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小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号
当事人:广州博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72313T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1408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
经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采购“卵泡冲洗液”30支,以上“卵泡冲洗液”全部销售给下游医院,销售金额14820元。当事人提交了采购、销售单据,供应商、下游医院的资质证照和发票等资料,以上资料全部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具,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销售事宜。当事人提交7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在购进“卵泡冲洗液”时,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给当事人,当事人代为转给供货商。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于案件调查时,下游医院尚未与当事人结算费用,当事人也未与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结算费用,并无转账记录。当事人称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给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朋友帮忙,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会将货款全额转给越航公司,不会收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费用,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8000元的处罚。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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