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上海市
各区食药安办:
为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科普站(以下简称“科普站”)运行管理,拓展食品安全科普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宣传工作成效,实现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共享,现就开展科普站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各区已建设的科普站按照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验收
各区食药安办要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对科普站开展评估验收,全面掌握各科普站的现状(包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科普服务频次等),准确认定科普站类型,完善科普站管理制度。
1.第一阶段 区级评估验收(2024年2月—6月)
各区食药安办结合辖区实际,对已建的科普站开展自查排摸,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中的科普站类型(标准型、特色型及其他类型等),对科普站进行分类评估验收,颁发“上海市××区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
2.第二阶段 市级验收(2024年7月—12月)
根据各区申请情况,市食药安办将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通过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标准型、特色型),将认定为市级科普站,由市食药安办颁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可以同时加挂“上海市××区食品药品科普站”牌匾。
2023年底前已建设完成的科普站,应在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评估验收工作;2024年及之后建设完成的科普站,应在建成当年完成区级评估验收。标准型科普站需全部申请市级验收,特色型科普站各区可按需申报。市级科普站每3年进行一轮复审,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摘牌。
(二)分类管理
1.硬件运维
科普站硬件运维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科普站建设方要加强硬件设备日常维护、故障排查与修复、安全管理以及优化升级等方面的工作。对无法修复或正常工作的设备应做好标注,并及时报废。
2.内容更新
各级食药安办要重视并定期更新科普站的科普宣传内容。市级科普站内容更新主要由市、区两级食药安办负责,其他科普站内容更新由各区食药安办统筹管理,建设方、社会单位协同参与。
3.信息公开
科普站应在地址显著位置标注开放时间,并同步在宣传网站公示,便于公众查询。设立在区市场监管局(或基层市场监管所)内的科普站的开放时间应与所在场所的工作时间保持一致。科普站因装修、迁址等特殊情况暂停运营的,应及时在所在场所醒目位置进行相关信息公示;计划暂停运营超过三个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药安办。
4.运营管理
各区食药安办应对科普站的运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市食药安办对市级科普站的运营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食药安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排摸,做好分类管理,确保无遗漏。结合不同类型科普站,参照地方标准《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DB31/T 1443—2023),完善科普站管理制度。
(二)各区食药安办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实效。
(三)请各区食药安办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区级科普站评估验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估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及《申请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送市食药安办,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hiyaoanban@163.com。
附件:申请市级验收的科普站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刘珊珊,联系电话:181162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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