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湖南省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湖南省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湖南省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药械化抽检:主要用于完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开支的购样、检验相关支出以及可分摊的设备维修维护费、劳务费、水电费等。
(二)药械化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为提升全省药械化监管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宣传与应急管理、队伍能力培训、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三)科药联合基金: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内各单位、省内医药科研院所、医疗机构(GCP机构)、医药企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创新和监管创新课题研究。
(四)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用于药械化抽检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用于药械化监管能力建设、科药联合基金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域因素、人口因素、地方财力状况、监管机构情况、专项工作任务量、监管需求、单位设备配备状况、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药械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对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资金,应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按照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计划申报和审核,申报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其中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先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应在当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指标后应会同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使用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年度药品监管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能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二)不能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
(三)不能二次转拨,不得有偿使用;
(四)不能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不能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五)不能未经审批改变项目用途;
(六)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在本次专项内不得重复申报;
(八)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各项开支。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中止,清算认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二)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依据设立的绩效目标,组织市州和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组织对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专项实施期末,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三年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专项存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配合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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