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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药处罚〔202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药监药处罚〔2024〕5号 |
案件名称 | 轮台县昆鹏气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轮台县昆鹏气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273836509X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振坤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30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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