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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6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3607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浩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67号
当事人: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40611453699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2001房自编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浩程
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下发的化妆品《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广州芙珂姿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批号为“UH20B”的化妆品卡缇嘉水嫩亮采隔离霜(紫色)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经查明,当事人于进口6500支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为16.5元/支。当事人销售2988支,自行销毁1254支,库存2258支,召回1145支。我局以当事人历史销售价格的最低价(31.03元/支)确定当事人销毁与库存产品的货值金额。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34000.49元(125023.13销售+(1254销毁+2258库存)×31.03=234000.49),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5023.13元,扣除召回后违法所得86226.99元(125023.13销售-38796.14召回)。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高度负责,定期检查产品仓储情况,曾两次自查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化妆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化妆品3403支(2258支库存+1145支召回);
2、没收扣除召回后违法所得86226.99元(125023.13销售-38796.14召回);
3、罚款150000元;
合计罚没:236226.99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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