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雄安新区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现场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监管网络运行制度机制,提升队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办。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311—83720113
邮 箱:414593195@qq.com
附件 :河北省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省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基层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提高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信息员是指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等部门审核通过,具有强烈地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在乡镇(街道)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愿在所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设协管员,村(社区)设信息员。
第四条 乡镇(街道)协管员、村(社区)信息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报县(市、区)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条件:
(一)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觉悟,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药品、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协管员应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且熟悉乡镇的基本情况;信息员应为所在村(社区)常住居民且长期固定在村(社区)生活,并熟悉所在村(社区)的基本情况;
(四)熟悉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协助开展药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报送能力。
第七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任由乡镇(街道)政府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报县(区、市)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协管员聘用程序: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申请——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报县(区、市)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信息员聘用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两委推荐——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报县(区、市)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八条 新聘用的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示,服从组织领导,服务人民群众。
(二)协管员负责对辖区内信息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员报送的信息,协助组织岗位培训等。
(三)信息员负责对村(社区)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并向协管员报送。
(四)认真学习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业务和政策规定,主动向辖区内公众宣传和普及药品安全知识。
(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协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完成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药品安全排查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按时参加会议。 按要求参加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药品安全相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贯彻落实。
(二)积极参加培训。积极参加乡镇(街道)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药品安全培训,及时掌握了解各级政策规定。
(三)认真开展巡查。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情况。辖区内发生、发现药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逐级报告。
(五)加强考核评价。县药安办每年定期对协管员、信息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科学评价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情况。
(六)严格落实奖惩。乡镇(街道)政府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对工作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协管员、信息员,应及时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心不强的进行约谈,视情调整。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禁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公众号等自媒体擅自发布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三)严禁制造、传播不利于药品安全的谣言、小道消息。
(四)严禁向监管服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监管信息。
(五)严禁收受监管对象贿赂或主动向监管对象索要好处。
(六)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七)严禁与监管服务对象发生辱骂、肢体冲突等有损形象的言行。
(八)严禁利用协管员、信息员身份便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辖区确定的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药品安全议事机构具体组织对所辖区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对确定的各村(社区)药品信息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抽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发放工作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级要做好先进典型培树,提高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障基层药品安全作用。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乡镇(街道)政府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视情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基层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工作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予辞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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