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起委托东阳市萱悦包装厂生产粉底液。至案发日止,东阳市萱悦包装厂共生产瓶装粉底液57840支,交付当事人46800支;生产软管装粉底液55440支,交付当事人55320支。上述交付的粉底液均未备案,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瓶装粉底液销售价均为0.5元/支,软管装粉底液销售价格均为0.35元/支。以上当事人销售粉底液共计货值金额为42762元,违法所得为4276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2762元,罚款128286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7104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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