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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益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89817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锐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广州益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Q1D5DX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新高增一路9号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张锐
经查明,2022年12月0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已生产的涉案医疗器械成品及相关包材被我局依法扣押,强制措施到期后由于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予以返还,目前已监督其自行销毁。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在已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款涉案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料、包材进货单据以及当事人确认的成本核算,该公司生产上述涉案的医疗器械货值总计9972.4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理。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生产的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用于生产上述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原材料也使用完毕,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伊生优美医用冷敷贴”成品2900盒、“东巴讯医用冷敷贴”成品94盒及“东巴讯医用冷敷贴”包材盒1500片;
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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